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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钱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42号罪犯钱军,男,1985年6月29日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永冷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钱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三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军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3日止)。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伦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