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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4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宏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xxx号xxx号成人保健品店内,从他人处购进未经批准生产的“阴茎延时王”、“俄罗斯强劲伟哥”、“金牌伟哥”、“一粒挺生精速勃因子胶囊”、“蚁力神”、“又粗又长”、“万艾可”、“Vigour”等药品,然后对外销售。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经营的上述成人保健品店被杭州市下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店内当场查获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又粗又长”17小盒(10粒/小盒)、“俄罗斯强劲伟哥”32小盒(10粒/小盒)、“蚁力神”17小盒(8粒/小盒)、一粒挺生精速勃因子胶囊”29小盒(4粒/小盒)、“阴茎延时王”54小盒(10粒/小盒)、“金牌伟哥”4盒(8瓶/盒,10粒/瓶)、“Vigour”53小盒(10粒/小盒)、“万艾可”8盒(1片/盒),将被告人杨某带至单位进行调查,后将其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药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xxx号xxx号成人保健品店内,从他人处购进未经批准生产的��阴茎延时王”、“俄罗斯强劲伟哥”、“金牌伟哥”、“一粒挺生精速勃因子胶囊”、“蚁力神”、“又粗又长”、“万艾可”、“Vigour”等药品,然后对外销售。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经营的上述成人保健品店被杭州市下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店内当场查获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又粗又长”17小盒(10粒/小盒)、“俄罗斯强劲伟哥”32小盒(10粒/小盒)、“蚁力神”17小盒(8粒/小盒)、“一粒挺生精速勃因子胶囊”29小盒(4粒/小盒)、“阴茎延时王”54小盒(10粒/小盒)、“金牌伟哥”4盒(8瓶/盒,10粒/瓶)、“Vigour”53小盒(10粒/小盒)、“万艾可”8盒(1片/盒),被告人杨某被带至该局进行调查,后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2014年8月开始,其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xxx号的成人用品店里销售“伟哥”等8种假药获利。该店营业执照是2013年10月份以其丈夫李某名义登记,实际经营管理人是其本人。其知道所卖是假药,也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假药是2014年8月下旬一名男子上门兜售的,8种假药进价总共是130元,一共卖了100多元,获利100余元。来店买药的人只有一个男子留了联系电话,买了2盒俄罗斯强劲伟哥,每盒16元。2.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曾于2014年8月份在下城区东新路一家成人用品店里买过2盒伟哥,30元左右1盒。当时是一个女的即杨某在卖,其还留了电话15*****5827,后来打电话的也是这个女的。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妻子杨某在东新路xxx号开成人保健品店,营业执照是登记的其名字。平时店也是由杨某经营管理的。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8日20时许,杭州市下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杨某移交东新派出所,后公安机关对其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查获1本电话本。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杭州市下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xxx号成人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对杨某销售的“Vigour”金牌伟哥等以及电话本予以扣押。7.关于“Vigour”等产品性质认定的函及附件(按假药论处产品清单),证明查获的杨某持有的外包装及说明书标示为“Vigour”等8种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标示了功效(或功能主治、功能、疗效)、用法用量等内容,符合药品的属性和特征,应认定为药品。上述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均未标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应认定为假药(按假药论处)。8.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检验情况说明,证明送检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标示商品名:万艾可)的检验结果:检出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该产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示的不符,内包装铝塑板批号和有效期与外盒不一致。9.检测报告,证明俄罗斯强劲伟哥、VIGOUR、一粒挺生精速勃因子胶囊、又粗又长、蚁力神、阴茎延时王、金牌伟哥等7种样品的抽验检测结果,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杨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营业执照登记情况。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系被动到案。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的自然人身份。另有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等证据在案,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查获的假药因被告人杨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出售,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不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恒超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人民陪审员  杜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政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