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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江林与周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26-1号申请执行人宋江林,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周力,男,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力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02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