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江林与周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26-1号申请执行人宋江林,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周力,男,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力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02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