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10430号等49案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XX亿与何菊生、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执字第10430号等49案申请执行人周翠芳等49案(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执行人何菊生,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5882.92元,经本院分配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分配金额详见附表)。。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