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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兴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蒋兴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蒋兴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兴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兴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星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