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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洪香诉被告郭士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香,郭士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王洪香,女,汉族,1977年3月25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被告:郭士林,男,汉族,52岁,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香诉被告郭士林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已经庭外和解,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香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多广审 判 员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鑫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