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龙军与黄在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龙军,黄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37-2号申请执行人罗龙军。被执行人黄在英。申请执行人罗龙军与被执行人黄在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8856.01元、申请费180元及诉讼费117元。但被执行人黄在英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黄在英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其在白河县农村商业银行仓上支行账号2707101701109001531108尚有存款3124.89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对上述存款进行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在英在白河县农村商业银行仓上支行账号2707101701109001531108中存款3000元划拨至法庭对公账户270710170120100000863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辉人民陪审员 李加寿人民陪审员 王文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