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嘉宾与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不服房屋拆迁公告纠纷一审��政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宾,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初字第12号原告李嘉宾,男,汉族,193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锡林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锡市额尔敦办事处那达慕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永文,职务局长。原告李嘉宾诉被告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锡林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服锡拆迁公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原告李嘉宾要求:一、撤销锡拆迁公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公告。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判,判处被告方在“公告”期间内因房屋未出租,造成经济利益损失11.4万元。并且被告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本院认为,因为原告李嘉宾要求撤销锡拆迁公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公告,是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以,原告李嘉宾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嘉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长虹审 判 员 常 霞人民陪审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