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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范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张学民,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军,女,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学丽,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范美俊,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第八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民与被告范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民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张学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