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永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利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