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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永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利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