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楼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