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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楼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