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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程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