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程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