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明军与余本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军,余本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37号原告:吴明军,个体户。被告:余本传,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军与被告余本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明军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