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少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苗某,女,汉族,1987年2月4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征,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