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某某,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