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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某某,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