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催字第34号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刘小强。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0日、出票人元氏县兴沃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石家庄市溪森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石家庄营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雷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文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