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54号附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任小兰与向远松,黄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兰,向远松,黄萍,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松林职业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54号附3号原告任小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远松,男,汉族。被告黄萍,女,汉族。被告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巫峡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3552-0。法定代表人向远松。被告重庆市松林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巫峡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407-6。法定代表人向远松。原告任小兰诉被告向远松、黄萍、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松林职业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燕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任小兰与被告向远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远松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0‰。当日,原告任小兰与被告向远松、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将流转的房屋、土地及全部家庭资产作偿还借款全部本息保证。2015年1月26日,被告向远松、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原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在本息美还清之前继续有效。增加新建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农技培训中心综合楼松林佳苑第一层门面1490平方米作补充担保。另查明,被告向远松、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松林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向远松、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松林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任小兰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小兰对被告向远松、黄萍、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松林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6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告任小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邬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