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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丹枫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32号原告沈丹枫。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梅石路1888号。诉讼代表人金志荣,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沈华,该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丹枫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查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更名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丹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丹枫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