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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郑某甲,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贾某,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某甲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被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01年8月3日生育一子郑某乙,2010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郑某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价值16.19万元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属分期付款形式购买,已经交付车款48900元。双方婚后共同债务有欠光大银行信用卡借款64000元,欠浦发银行信用卡借款30000元,欠平安银行信用卡借款30000元,欠中信银行信用卡借款9000元,欠原告母亲何某借款40000元。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因原告长期漂泊在外,努力辛苦养家,夫妻双方经常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与被告共同分担抚养费;判令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平均分担。被告贾某辩称,被告贾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离婚理由不属实。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结婚,之后共同生活,从一穷二白的家庭奋斗到目前较为殷实的家庭,在共同奋斗的过程中,双方建立起了深厚牢固的感情。本次发生离婚纠纷,是原告一时糊涂,受到了外界的诱惑,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到孩子的未来和完整家庭的来之不易,尽快改正错误回到家中,保持一个完好的家庭。同时家庭不欠外面一分钱,原告所说透支银行卡,都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原告目前从事的是金融服务行业,收入相当可观,不可能有欠钱的行为,由于近期原告对孩子和家庭没有照顾,花费也更少,更加不可能存在欠钱的行为。两个孩子都处在上学的年龄,需要有完整的家庭和父母的照顾。但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贾某1998年在一起共同生活,2001年8月3日生育一子郑某乙,2010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郑某丙,原告称双方1998年7月31日在河南省淮阳县临蔡镇民政所办理有结婚登记,但诉讼中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原告郑某甲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在河南省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郑某甲称系离婚后复婚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明显示二人系初婚。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因被告贾某猜疑原告郑某甲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生气、吵架并分居生活。原告郑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贾某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本案被移送至本院处理。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贾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贾某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二人同居生活长达近20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贾某猜疑原告郑某甲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原告郑某甲诉讼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郑某甲要求离婚,也没有向本院递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贾某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郑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导致原、被告之间感情出现隔阂,分居并起诉离婚的直接原因是被告贾某猜疑原告郑某甲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被告贾某为了挽回夫妻感情,并没有向法院递交原告郑某甲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的证据。原、被告应相互坦诚,相互谅解,通过相互沟通妥善解决双方的心结。原、被告心中的猜疑化解后,原、被告还是能够共同生活下去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