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路辅贤申请执行朱范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辅贤,朱范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林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路辅贤,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该区。被执行人朱范学,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该区。本院在执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即路辅贤申请执行朱范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范学故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朱范学承认错误,真诚悔过,并委托其亲属向本院交纳货款217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申请执行费227元。本院认为,(2015)庆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路辅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相明审判员 李志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