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根伟与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271号原告何根伟,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号楼**号。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52-9。法定代表人王建修,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绿东村工商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原告何根伟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西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