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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班文龙、裴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平,孙彦彪,班文龙,裴玉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802-1号原告苏利平,原告孙彦彪,被告班文龙,。被告裴玉仁,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林业局家属房。身份证号:612723195911130035。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平、孙彦彪与被告班文龙、裴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班文龙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裴玉仁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利平、孙彦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班文龙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裴玉仁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告班文龙、裴玉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班文龙、裴玉仁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班文龙、裴玉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班文龙、裴玉仁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