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舒选良与徐继东、胡春芝、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瑞祥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选良,徐继东,胡春芝,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瑞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舒选良,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徐继东,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胡春芝,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大街50号1-1幢2层219号。法定代表人胡春芝,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界牌社区。法定代表人徐继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石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胡春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继东、胡春芝、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瑞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