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康得新机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杭州康得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云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一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杭州康得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杭州康得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云福、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告杭州康得新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截止2013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设备款241,101.25元;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241,101.25元;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41101.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41,101.00元,后被告只支付40,000.00元设备款,尚欠原告设备款924,404.50元,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设备款924,404.5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6.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欠设备款事实存在,数额准确,但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公司今年建设二期,资金紧张,贷款要十二月份才能下来,所以欠原告的设备款要十二月份才能付清。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截止2013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设备款241,101.25元;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241,101.25元;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41101.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41,101.00元,后被告只支付40,000.00元,尚欠原告设备款924,404.50元,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设备款924,404.5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6.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凭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买卖机器设备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欠原告原告杭州康得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24,404.5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3,391.27元,(即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合计人民币1,027,795.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0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峰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审 判 员 刘希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