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沙坪坝邓家坪采石厂申请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沙坪坝邓家坪采石厂,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8号申请人重庆沙坪坝邓家坪采石厂,住所地沙坪坝区土主镇五一村5社,组织机构代码X2202095-0。法定代表人宋广平,重庆沙坪坝邓家坪采石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相长青,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五一村邓家坪,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良瑛,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沙坪坝邓家坪采石厂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