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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阴支行与济南市平阴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阴支行,济南平阴金利化工有限公司,郭均梅,于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阴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府前街23-2号。法定代表人史新红,行长。被执行人济南平阴金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郭均梅。被执行人郭均梅,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于泽风,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济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阴支行申请执行济南市平阴金利化工有限公司、郭均梅、于泽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房管、车管、土地、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市平阴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01)字第08040001号),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县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刁字第CST01**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3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