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05号原告肖某,女,(身份证号码:×××32X),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现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温某,男,(身份证号码:×××75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现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