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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05号原告肖某,女,(身份证号码:×××32X),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现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温某,男,(身份证号码:×××75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现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