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李彬、孙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李彬,孙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樊伶,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彦修,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男。被告:孙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李彬、孙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