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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翁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32号罪犯翁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翁某的减刑建议,经公示,已无刑期可减。执行机关对罪犯翁某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