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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颜某某,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谭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