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颜某某,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谭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