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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商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与张林兵、江苏盛牛亿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张林兵,江苏盛牛亿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临商初字第0166号原告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强。委托代理人甄扬、陆凯。被告张林兵。被告江苏盛牛亿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兵。原告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与被告张林兵、江苏盛牛亿虎新型墙体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盛牛亿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戈栋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庆健、徐仁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甄扬、陆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9日,他公司与盛牛亿虎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他公司为盛牛亿虎公司供应煤炭,货款共计2225000元。合同签订后,他公司依约向盛牛亿虎公司提供煤炭,但盛牛亿虎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3年4月17日,盛牛亿虎公司结欠他公司货款共计1081838.4元。嗣后,他公司多次向盛牛亿虎公司催要货款,但盛牛亿虎公司拒不支付。经他公司多次催要,2014年4月14日,张林兵个人自愿参与还款,并写下还款计划:自2014年10月30日起,每月还款100000元。至今,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仍未支付货款,他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具状法院,请求判令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支付货款1081838.4元,承担该款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三源公司为甲方(销售方),盛牛亿虎公司为乙方(购买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一、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品种:二五子;数量:2500吨;质量:热值6000大卡以上。二、煤炭的价格。江阴市港务集团5号码头场地交货价890元/吨(含税价)。……。四、付款方式。乙方装船后付甲方煤款20万,货到需方后15天内付款50万元,第三批付款同上,第三批提货前,将前二批余款结清,并付第三批50%货款后,供方开始供货(每批供货量2500-3000吨)。五、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交付煤炭,应当每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乙方逾期交付煤炭货款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六、其他约定。数量以甲方码头港口计量为准,甲方根据乙方每月的煤炭进货数量来保证乙方的数量及质量要求。上述合同签订后,三源公司按约向盛牛亿虎公司供应煤炭。2013年4月17日,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作为欠款人向三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三源公司煤款合计1081838.4元。同日,张林兵作为还款人,盛牛亿虎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又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今有本公司(盛牛亿虎公司)、张林兵欠三源公司煤款合计1081838.4元。本公司承诺,双方协商确定:于2013年5月25日前还叁拾万元整,余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合计781838.4元);如逾期还款,本公司愿意承担罚金伍万元/月,利息按贰分月息计算。注:本人代表盛牛亿虎公司,到时本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特此还款协议。2013年4月18日,三源公司为甲方,与盛牛亿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2014年4月14日,张林兵又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本人欠三源公司吴忠富货款,现因企业还未能正常运作,导致还款资金由困难。现将欠款分作计划还款,自2014年10月30日起,每月还款壹拾万元整,至还清为止,如银行贷款批下来后,将一次性还清,特此为据。因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未按约支付所欠货款,三源公司遂于2015年4月29日具状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煤炭买卖合同》、送货单、还款协议、欠条、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三源公司与盛牛亿虎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三源公司与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张林兵、盛牛亿虎公司出具的欠条、还款协议以及张林兵出具的还款计划,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三源公司向盛牛亿虎公司供应煤炭后,盛牛亿虎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其应承担给付之责。因盛牛亿虎公司确认结欠三源公司货款1081838.40元,故三源公司要求盛牛亿虎公司支付货款108183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三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盛牛亿虎公司与三源公司在还款协议中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三源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但本院仅支持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又因张林兵出具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的行为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对盛牛亿虎公司结欠三源公司的货款、罚金、利息承担给付之责,故三源公司要求张林兵共同承担盛牛亿虎公司的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盛牛亿虎公司、张林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林兵、江苏盛牛亿虎新型墙体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1838.4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20120元(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林兵、江苏盛牛亿虎新型墙体材料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秦皇岛三源经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戈 栋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