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仔金诉什邡市林云发木材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仔金,什邡市林云发木材加工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陈仔金。委托代理人:马宇、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什邡市林云发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什邡市洛水镇联合村。经营者:王万发。委托代理人:汪林,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仔金诉被告什邡市林云发木材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仔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什邡市林云发木材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仔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仔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仔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