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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苏惠、袁毅飞与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苏惠,袁毅飞,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67-1号申请执行人王苏惠,女,1959年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毅飞,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王苏惠、袁毅飞与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权利人王苏惠、袁毅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案款982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王苏惠、袁毅飞,执行费1373元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