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建忠与曼尔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忠,曼尔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忠,男,回族。被执行人曼尔旦,男,维吾尔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忠与被执行人曼尔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曼尔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垦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 尼助理审判员 张振乐助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