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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建新与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建新,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章建新,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经营者潘照友。申请执行人章建新与被执行人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5)0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建新工资53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建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狮市潘照友服装加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1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