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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怀宁县雷埠乡金鸡岭水库管理所与李金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根,怀宁县雷埠乡金鸡岭水库管理所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根,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陈华昕,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新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宁县雷埠乡金鸡岭水库管理所。负责人:陈发清,该管理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智鹏,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金根因与被上诉人怀宁县雷埠乡金鸡岭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金鸡岭水库管理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金根的委托代理人余新祥、被上诉人怀宁县雷埠乡金鸡岭水库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大庆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