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665号申请人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何佶操。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下溪镇王洋居铜钹山大道边。法定代表人周金富。申请人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7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昕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