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