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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丁利新与上海扬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杉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利新,王全明,秦怀礼,上海扬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杉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02号原告丁利新。委托代理人黄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登位,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明。被告秦怀礼。被告上海扬飞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冯至宏。被告上海杉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保清。委托代理人高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利新与被告王全明、秦怀礼、上海扬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杉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利新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