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香竹与柳备、陈冬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竹,柳备,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38号申请人李香竹。被申请人柳备。被申请人陈冬梅。申请人李香竹与被申请人柳备、陈冬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李香竹以被申请人柳备、陈冬梅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柳备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邯台大厦14层1407号(合同编号:00080803)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香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柳备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邯台大厦14层1407号(合同编号:00080803)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文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