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谷成军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成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30号罪犯谷成军,男,1978年8月2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永冷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谷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谷成军提出减刑后又申请撤回对其的减刑建议书,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成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