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五家渠天力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太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天力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张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五家渠天力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北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来成。被执行人张太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申请人五家渠天力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五家渠天力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太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天力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