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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珍与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珍,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田珍。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邢志红。申请执行人田珍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西劳人仲决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00元及工伤待遇68678元;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82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793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82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