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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文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超升、林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超升,林智武,林玫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文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芃、林俊仕。被告:文超升,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7511。被告:林智武,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7510。被告:林玫丽,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362。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文超升、林智武、林玫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9.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4.9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XX为人民陪审员  谢惠杉人民陪审员  詹克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安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