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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张兴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285号2层。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兴萍,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丽娟人民陪审员  曹建中人民陪审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玉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