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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美妫与浙江百山祖旅行社有限公司、吴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美妫,浙江百山祖旅行社有限公司,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6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美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百山祖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斌。再审申请人吴美妫因与被申请人吴斌、浙江百山祖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丽商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美妫申请再审称:原判对债务人主体认定错误,把“公司借款”认定为“吴斌个人借款”,遗漏了真正的债务人“公司”。事实上,借条中的借款人只有公司,吴斌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为公司办理借款。本案只是企业向公民合法借贷的个案,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公司和吴美妫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判把“经济纠纷案件”认定为“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另外,原判在上诉期内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并且新证据《案件移送函》中还存在诸多错误。吴美妫以新的证据为由提交了2014年5月29日的《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统计表》、《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拟证明上述主张。吴美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吴美妫起诉称浙江百山祖旅行社有限公司、吴斌共同向其借款48万元,请求二者向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吴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涉借款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一、二审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并驳回吴美妫的起诉,并无不当。至于吴美妫以新的证据为由提交的《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统计表》等材料,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此外,吴美妫称原裁定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未阐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综上,吴美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美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