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信源翔不锈钢有限公司、钱国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信源翔不锈钢有限公司,钱国卫,徐耀华,陈林军,余姚市河姆渡庆发实业有限公司,沈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03-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薛星跃。被执行人:余姚市信源翔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萍。被执行人:钱国卫。被执行人:徐耀华。被执行人:陈林军。被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庆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庆。被执行人:沈亚萍。本院(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104-1号裁定书首轮查封了钱国卫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天鹅湾30幢902室的房地产,现该房地产本院已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钱国卫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天鹅湾30幢902室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第02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多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