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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13号原告宁某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西安市临潼区,要求将本案移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西安市临潼区,本案应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审 判员  武 航人民陪审员  孙 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