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13号原告宁某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西安市临潼区,要求将本案移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西安市临潼区,本案应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审 判员 武 航人民陪审员 孙 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