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施岩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1号(清华园)1号楼1-3层。负责人李斌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占云、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施岩波。福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申请人施岩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施岩波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环X路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新字第××号)。2、冻结被申请人施岩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账户(账号:62×××32、62×××04)的存款各500,000元。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XX号(清华园)X幢X层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已提供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施岩波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环X路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施岩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账户(账号:62×××32、62×××04)的存款各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XX号(清华园)X幢X层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在仲裁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三个月内未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