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理由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伟 关注公众号“”